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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因高效便捷而被广泛使用,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技术手段,但是由此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有些门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并进行分析,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有些线上平台、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因此,由于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威胁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如今,我们既要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场景中让用户受益,保障技术不断创新进步,也要将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特别是防止技术被滥用,努力将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降到最低。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特别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予以明确。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回应了社会公众关注的“强制刷脸进小区”等热点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非必要不使用,防止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

人脸识别技术,关乎科技创新,也关乎信息安全。多措并举、久久为功,方能织密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数字生态。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大监管打击力度,及时惩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个人信息买卖等违法行为。对企业和网络交易平台而言,理应秉持“合法、正当、必要”等收集和处理用户信息的原则,加强自律、谨守法律红线。广大群众也应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索取坚持“非必要不提供”,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信随着法治之网不断严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必将更加规范,互联网行业也将会更高质量、更加健康地发展,实现技术发展和权益保护的价值平衡,实现技术应用与商业伦理、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让人们安心拥抱和享受数字生活。(魏哲哲)

编辑:王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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