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17日,为贯彻全省社会治安重点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落实全省法院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纳雍法院集中对四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被告人卢某、章某、牛某、朱某4人进行审理并集中宣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

其中被告人卢某、牛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分别判处十个月、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章某、朱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七个月、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四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充分体现了纳雍法院坚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决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彰显法律权威、震慑犯罪分子的警示作用,以实际行动推进平安纳雍建设,切实提升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官寄语

当前,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空间因其隐蔽性成为各种犯罪行为的新场所,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均需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逃避打击,他们往往选择购买或者租借他人实名制银行账户达到转移非法资金的目的。不少人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借、出售银行卡,有的甚至还帮助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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